各单位、各部门:
为提高我国艺术教育整体水平及培养质量,积极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艺术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7年继续实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模式
采取“先立项,后选派”的办法。项目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二)选派类别
访问学者、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三)留学期限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四)资助内容
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
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立项办法
(一)重点支持领域
此次我校可最多申报1个项目。申报项目应结合国家需要,着眼于国内研究起步晚、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领域,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聚焦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能够培养原创性、创造力或创新思维的艺术学专业;应建立艺术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形成自主、连贯、规模化的定向选拔、派出和就业的全链条培养模式。
(二)合作要求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或在艺术类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的院校、机构。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三)学费说明
如留学单位收取学费,项目单位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亦或多方筹集配套经费支付学费,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费不得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安排
- 2026年10月13日前:项目负责人作为申报个体申报,登录信息平台注册账号,进行项目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请我校有意申报项目的单位,于10月13日前登录平台填写并上传申请材料,操作流程详见《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 10月20日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国际处)作为受理单位,登录信息平台审核材料,提交推荐公函后,推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 12月: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12月公布获批项目。获批项目自2027年开始执行。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
1.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执行期间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2. 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对于执行中项目,各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6年为10月10日-20日)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3. 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的项目,将终止执行。
4.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当年项目申报时(2026年为10月10日-20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总结应包括三年来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5. 对执行期为2024-2026年度的项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截至2026年6月30日录取人数低于3年总规模50%的项目(因战争、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人员选派的,可放宽要求),到期后不再接受其申请继续执行。
(2)截至2026年6月30日录取人数达到3年总规模50%的项目,可于到期后申请继续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的,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四、人员选拔及录取
(一)人员申报项目
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校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高校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1. 人员申报时间:
第一批2027年4月1日0时-10日14时;第二批11月1日0时-10日14时
项目高校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推荐人选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推荐人选承担。
2. 校内受理时间:
请项目单位最晚于2027年4月10日(第一批)、11月10日(第二批)前,将《学院推荐人员名单》(模版:https://iceo.xisu.edu.cn/info/1163/4268.htm)及推荐人选所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及说明》中所有材料,按顺序打印一份),交至国际处办公室。
(二)受理单位上报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2027年4月20日(第一批)、11月20日(第二批)前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信息平台在线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及《推荐人员名单》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项目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三)审核与录取
1.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本指南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实施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
2. 录取结果将分别于6月(第一批)、12月(第二批)公布。项目单位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五、人选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以下简称《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工作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各类别要求
1. 访问学者:
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博士后:
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确保完成国外学业回国后方可出站。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申请时已获得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已获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五)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详见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外语合格条件)。
(六)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 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 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5.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2年。
六、人员派出与管理
1. 2027年被录取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2028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不予保留。
2.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3.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4.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以便确认资助起算时间,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5.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达到持续领取奖学金条件。
6. 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回国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7.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本项目实施指南,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学业/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对被录取的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做好统筹,督促并保证其在国内博士/硕士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后回国参加毕业答辩并获得国内学位。如派出前或留学期间参加并通过国内毕业答辩,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2)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其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及时了解留学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留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并保持密切联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及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8. 鼓励留学人员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9.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10.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选派指南》及本实施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七、项目咨询
(一)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29-85319522
电子邮箱:jie.li@xisu.edu.cn
办公地点:长安校区行政楼B203室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选培部
联系电话:010-66093992
电子邮箱:yishu@csc.edu.cn
附件:
二、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及说明
1.项目申报流程
2.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
3.项目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三、人员申报相关材料及说明
1.人员申请流程
2.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访问学者、博士后类)
3.申请人应提交材料及说明(研究生类)
4.人员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5.外语合格条件
四、操作指南及相关下载
1.操作指南(项目申报人)
2.操作指南(受理单位)
3.单位主要领导推荐意见
4.项目申请书模板(供单位内部项目选拔和项目申报准备用)
5.项目单位账号开通表
五、联系方式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