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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聘请及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设置外籍专家和教师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做到按需聘用,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和教师在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学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
一、 岗位设置
(一)设岗原则
学校根据重点学科、新办专业的学科建设状况和教学科研实际需要设置外籍专家和教师工作岗位。语言类教学单位聘请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在编教师数量的10%以内,非语言类专业的聘专数量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对省级重点学科或名牌专业在聘专数量上适当给予倾斜。
(二)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岗位职责
1.讲授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每周14--16学时;
2.开展青年教师培训,提高其教学科研水平;
3.合作开展本学科科研项目,力争取得一些学术水平较高或社会效益显著的科研成果;
(三)聘请单位的职责
1.积极开展本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做好本单位外籍专家、教师的选聘、考核、管理和服务工作。
2.有专门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并配备外事工作联络员。外事工作联络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能力强,熟悉该专业教学情况,其职责如下:
(1)协助负责外事的领导选拔、推荐本单位外籍专家和教师人选;
(2)协助外籍专家和教师来华前联络及来华后迎送工作;
(3)帮助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迅速熟悉生活和教学情况,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4)协助对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进行评估、考核,并按时提交本单位外籍专家和教师效益报告和聘专总结;
(5)协助本单位负责外事的领导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3.为外籍专家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备。
(四)岗位的管理与调整
1.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岗位属流动岗位,逐年审定。由各聘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定;
2.各单位的教师编制中包括外籍专家和教师,在学校确定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岗位指标之外,各系(院、部)可根据本单位教师缺编情况超额聘请长短期外籍专家或教师,费用从教师缺编费中支出。
二、聘请工作
(一)聘请原则
1.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聘请工作的计划性,凡中国教师可以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原则上不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担任。
2.以聘请高层次、专业性强和有教学实践经验的外籍专家和教师为主,控制一般语言类外籍教师的比例。
3.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人选由各聘请单位推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推荐适当人选,鼓励并要求教师利用校际关系和出国工作学习进修等机会做好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推荐工作。
4.长期外籍专家原则上至少应担任两门课程或研究生课程。
(二)聘请条件
1.拟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必须对华友好,愿意合作,业务水平高;
2.拟聘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籍教师应至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拟聘从事非语言类专业教学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教学实践经验;
3.拟聘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年龄原则上应在26—65岁之间,身体健康。
(三)聘请程序
1.聘请单位每年12月份前报送第二学年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聘请计划。年度聘请计划应说明对拟聘外籍专家和教师的业务水平要求、将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聘请的必要性;
2.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次年3月份通知审批结果及所提供的条件和待遇;
3.聘请计划获准后,聘请单位即着手遴选拟聘人员。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选聘工作原则上由聘请单位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推荐适当人选;
4.聘请单位于次年4月末报送拟聘专家人选及初步的教学计划、拟用教学教材或讲义;
5.聘请单位向符合条件的拟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介绍学校、本单位情况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以及待遇等;拟聘外籍专家和教师提供详细简历、护照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两位同行专家推荐信、教学计划书等材料;聘请单位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选聘条件对所聘对象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拟聘外籍专家和教师本人。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协调外籍专家和教师(含家属)来华有关事宜。
三、管理工作
(一)行政管理
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行政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1.负责安排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来华前具体事宜,包括建立档案、办理相关入境手续、确定航线、订购机票和安排住房等。
2.负责安排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抵离境时迎送、办理有关证件、签订合同、发放工资、办理换汇手续等。
3.负责组织安排外籍专家和教师的社会公益及文化活动。
4.会同校内有关系(院、部)组织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评估工作。
(二)教学、科研管理
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教学安排和科研工作分配由各聘请单位负责。
聘请单位确定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审定教学使用的教材,建立听课制度,定期检查其教学工作;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不可私自调整课程,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请假,须事先征得聘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各聘请单位应经常听取外籍专家和教师对教学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关心外加专家和教师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沟通。
(三)后勤服务与安全保卫
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后勤服务与安全保卫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雁塔校区管理办公室、外事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负责。
1.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住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外事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外籍专家和教师公寓的修缮、设备购置与更新由外事服务中心协同雁塔校区管理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2.外事服务中心应确保外籍专家和教师公寓的安全,为其提供优质的住宿、餐饮等服务;
3.保卫处、雁塔校区管理办公室指导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评估工作
(一)评估原则
1.对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办法,做出与实际表现相符合的评价;
2.对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的评估于每年11月中旬进行。各聘请单位应认真组织并按时报送评估结果;
3.评估结果将作为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聘任、续聘、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评估内容和标准
1.教学科研工作评估
教学科研工作评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估为主。定量评估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表(专家用、教师用、学生用)》中的规定内容和标准进行(见附件)。
在定量评估基础上,通过座谈等方式进行教学科研定性评估,综合各项评估结果做出最终评价。
2.合作表现评估
合作表现评估采取定性评估方式,内容包括: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我院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表现;
(2)与聘请单位以及管理部门合作方面的表现;
(3)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
(三)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由各聘请单位组织进行。
1、长期外籍专家和教师自评。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表(专家用)》;
2、聘请单位通过组织单位负责人、教研室教师听课和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就专家教学、科研、合作表现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组织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表(教师用)》和《西安外国语大学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表(学生用)》;
3、聘请单位统计教学科研工作量化评估结果。依据平时教学科研工作评估和学期末教学科研工作量化评估结果以及教师、学生对专家的意见做出综合评价,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综合评估表》,将综合评估结果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综合评价结果通知外籍专家和教师本人。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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