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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广泛开展,双边学生交流项目日益增多。为充分调动各教学单位参与国际交流项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交流项目实现良性发展,学校“双校园”交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为切实将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项目负责人的指定:由院(系、部)征求个人意见后指定,以发挥各院(系、部)专业优势,调动教学单位参与国际交流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 熟悉所负责的项目由来、交流协议内容、我校学生出国管理办法、程序和我校接收外国留学生有关规定;
2, 积极宣传推介项目,接受学生咨询,指导学生办理手续;
3, 参与学生出国选拔;
4, 与交流院校保持日常邮件或信函联系;
5, 参与汉学院组织召开的国外项目院校来我校留学生情况说明会;
6, 参与相关接待活动、会谈、交流协议修订;
7, 与我校在国外的交流项目学生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学生学习结束时,负责督促学生按时返校并及时提供留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或相关材料。
三、 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向院(系、部)领导推荐交流教师或学生人选,参与决定最终人选。
四、 项目负责人的待遇:优先出国赴交流学校访问;各院(系、部)可根据实际工作量情况适当冲抵项目负责人应完成的课时量。学校在适当时机评选对校际交流工作做出积极重大贡献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 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如本人不能履行此办法规定的职责、出国或调离本单位等,各院(系、部)可予以调换。
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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